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财政局(计财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闽政办[2019]4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莆政办[2019]79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行动资金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莆田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3月4日
莆田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一、补助对象
(一)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的各类企业,按参训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结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补贴;
(二)培训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可开展补贴性免费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上统称培训机构。
(三)个人。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外市来莆务工人员、在葡台胞,下同),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结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年度不可重复享受。“同一本证书”个人、企业、培训机构不可重复申请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企业组织的职工技能培训
1.对企业组织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
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列入省、市急需紧缺技术技能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30%。
2.对企业组织开展的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中级工班合格人数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班合格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满一个月5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不可重复补贴。
(二)培训机构组织项目制培训
组织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补贴性免费培训项目的,按就业技能培训合格人数每人1000元、按创业培训合格人数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三)个人参加的就业技能培训
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对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对于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上浮20%。列入省、市急需紧缺技术技能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30%。
2.对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补贴标准为每人700元。
3.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族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族学员参加补贴性免费培训的,在培训期间(需全程参与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元,每年只享受一次。
4.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50元。对纳入急需紧缺技术技能工种目录、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以及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每人200元。上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实际收费额。
5.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经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培训及补贴申报流程
(一)企业开展培训
1.企业组织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
企业组织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指各类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企业新增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开展就业技能、企业文化、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质量意识、安全环保、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的岗前培训。同一企业为同一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的,在本通知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1)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承诺书》(附件11)、《培训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2)和企业营业执照,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通培训管理系统账号。各行业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接,及时把培训管理系统账号分配各单位。
(2)培训前,将培训班教学计划、培训人员名册(附件2)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于开班5个工作日前,登录培训管理系统填报培训班教学计划(附件13),与所培训工种、等级对应的专业教师基本情况,并将教师聘用合同、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扫描至管理系统。教学计划一经申报,原则上不要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说明理由,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3)培训前,组织参训人员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登记,参训人员可委托企业统一办理,已实名制登记的,无须重复登记。
(4)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培训班信息(每班人数不超过200人,培训课时不低于20个课时/班,其中实操课时不超过40%,并在15天内完成所有课时的培训)。
(5)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做好课堂学员和授课教师的签到,完成规定学时,获取培训结业电子证书。
(6)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4)、培训合格人员名册(附件3)、银行账户及培训费用相关票据。
(7)行业主管部门(实名制登记人数可对接当地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对材料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后,根据符合人数向企业发放补贴资金。
2.企业组织开展的转岗转业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申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计划:含开班申请表(附件1)、
培训人员名册(附件2)、企业承诺书(附件5)、劳动合同复印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2)培训前,组织参训人员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登记,可委托培训机构统一办理,已实名制登记的,无须重复登记。企业为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办理就业登记。
(3)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公共实训机构按培训计划组织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培训。
(4)培训结束后,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5)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4)、培训合格人员名册(附件3)、银行账户及培训费用相关票据。
(6)行业主管部门(实名制登记人数可对接当地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获证人数可对接发证部门负责提供)对材料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后,根据符合人数向企业发放补贴资金。
3.企业组织开展的新型学徒制培训
(1)确定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学徒培养方案和评价方案。提交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附件7);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附件8)、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附件9);培训人员名册(附件2)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等,经人社部门备案审核后实施。
(2)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培养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学徒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附件10),教育培训机构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培养期限中级工班为1年,高级工班为2年(中级工起点,可1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3)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4)向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4);取得相应证书的编号或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5)人社部门根据合格人数向企业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4.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的以工代训培训
(1)开展以工代训前,组织符合条件劳动者(指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以及经各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到当地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可由企业统一办理。
(2)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4)、符合享受以工代训人员名单(附件3)、由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其法人和符合条件劳动者共同签字认可的申请享受月份的工资发放清单(包含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资金额)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原件扫描件)、生产经营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生产经营主体法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件)、符合条件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或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相关凭证(原件扫描件)。
(3)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名登记的人数(可对接当地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和合格人数对材料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企业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5.支持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具体办法待省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后下发。
四、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一)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项目制免费培训
1.行业主管部门通过项目制方式,向省、市、县人社部门公布的开展补贴性免费培训的学校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或创业培训项目,为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可同等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在购买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买情况报备本级人社部门。培训前可先行拨付30%的培训补贴资金。
2.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含开班申请表(附件1)、培训人员名册(附件2)、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附件6)、培训对象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3.培训前,组织参训人员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登记,可委托培训机构统-一办理,已实名制登记的,无须重复登记。企业为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办理就业登记。
4.培训机构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
5.培训结束后,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6.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4)、培训合格人员名册(附件3)、银行账户及培训费用相关票据。
7.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名登记的人数和合格人数(实名制登记人数可对接当地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获证人数可对;接各发证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支持高等院校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可参照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免费项目制培训执行。
(二)培训机构开展的短期培训
1.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承诺书》(附件11)、《培训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2)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培训师资聘用合同扫描件、教师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开通培训管理系统账号。
2.开班5个工作日前,登录培训管理系统填报培训班教学计划(附件13),与所培训工种、等级对应的专业教师基本情况,并将教师聘用合同、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扫描至管理系统。教学计划一经申报,原则上不要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同意后方可变更。培训前,组织参训人员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登记,可委托培训机构统--办理,已实名制登记的,无须重复登记。企业为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办理就业登记。
3.登录福建省人社厅指定网站发布培训班信息(每班人数不.超过200人,培训课时不低于20个课时/班,其中实操课时不超过40%,并在15天内完成所有课时的培训)。
4.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做好课堂学员和授课教师的签到,完成规定学时,获取培训结业电子证书。
5.个人或个人委托培训机构依据培训结业电子证书,向实名制登记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6.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验后,根据符合人数向个人发放补贴资金。
(三)培训机构开展的其他培训
1.培训机构可自主组织开展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其他培训项目。
2.培训前,组织参训人员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
实名制登记,可委托培训机构统一办理,已实名制登记的,无须重复登记。企业为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办理就业登记。
3.培训完成后,组织学员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个人或个人委托培训机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向实名制登记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5.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验后,根据符合人数向个人发放补贴资金。
五、劳动者个人参训
(一)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可免费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购买的项目制培训。
(二)企业职工可参加企业组织的转岗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可参加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可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
(三)城乡劳动者均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参加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短期培训或其他培训。
(四)个人申请补贴办法: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结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的,按证书类型通过“见证补贴”方式,向实名制登记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实名制登记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向符合人员发放培训补贴。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
六、其他要求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莆政办[2019)79号)文件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开展各类企业职工和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确保及时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解的补贴性培训责任目标任务。
省、市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本细则涉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所需资金,除“二、补贴标准(三)个人参加的就业技能培训”第3点中所列培训对象参加补贴性免费培训期间给予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外,其他培训补贴资金均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各地各部门所需补贴资金不足应及时向财政、人社部门申请。
(三)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拟补助项目、补贴人员名单、补助金额应按规定进行公示,提升行动资金使用情况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反馈。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每期培训班档案资料(包括教学计划、师资情况、学员名册、考勤记录、考试试卷、培训:过程录相光盘、照片等,并至少保存五年备查)。
(五)推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培训激励政策,实行职业院校培训量与绩效工资总量增长挂钩制度,鼓励各职业院校积极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作,允许职业院校提取不超过培训收入的50%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增量,用于院校内部分配,并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职工倾斜,其余部分培训收入可纳入院校公用经费。
(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挪作其他用途。
(七)各级财政、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建立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提升行动资金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社部门,由财政、人社部门对账汇总后上报上级财政、人社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八)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严惩。对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训补贴的,列入信用黑名单,报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退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涉及公务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补贴性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未尽事项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补贴性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6号)执行。新型学徒制培训未尽事项按《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220号)执行。
本细则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件:各类职业培训涉及附件清单:
(一)企业职工转岗转业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开班申请表(附件1);
2.培训人员名册(附件2);
3.培训合格人员名册(附件3);
4.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4);
5.企业承诺书(附件5).
(二)以工代训培训
1.培训合格人员名册(附件3);
2.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4).
(三)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
1.培训人员名册(附件2);
2.培训合格人员名册(附件3);
3.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4);
4.开展短期职业培训承诺书(附件11);
5.培训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2);
6.教学计划表及教学计划更改表(附件13)。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
1.培训人员名册(附件2);
2.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4);
3.福建省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附件7);
4.学徒培养协议(企业与学徒)(样例)(附件8);
5.企校合作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样例)(附件9);
6.福建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分制管理办法(附件10).
(五)项目制免费培训
1.开班申请表(附件1);
2.培训人员名册(附件2);
3.培训合格人员名册(附件3);
4.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4);
5.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附件6).
(六)培训机构短期培训
1.开展短期职业培训承诺书(附件11);
2.培训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2);
3.教学计划表及教学计划更改表(附件13)。(七)各类培训证书及实名制登记流程
1.实名制登记流程(附件14);
2.职业培训证书核发流程(附件15)。
(注:附件电子文档可到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目自行下载)